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账实相符。
购置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须遵照“先报批、后购买”的原则,由会长签核。其中须提交副会长联席会审核的,应当待审核通过后再购买。
固定资产按财政规定和财务要求,搞好折旧。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入管理成本,但须建立实物登记、发放账目。登记后要有标贴,要定期检查,做到账物一致。
固定资产的报废按财政规定,由副会长联席会讨论决定。正确处理好残值。
要搞好日常维护和管理。“谁使用,谁保管”,共同使用的要明确保管责任人。确保性能安全良好。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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