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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怀化市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怀化市食品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主要由怀化市内有一定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行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会设立“商务诚信工程建设”,审查和监督会员企业诚信承诺,以建设“诚信行业”、“诚信企业”,服务企业为前提,以办实事为基础,引导行业“讲诚信、守信用”和企业深化改革,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共同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怀化市民政局,并自觉接受其监督管理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4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怀化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调查研究。了解我市及国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发展趋势,研究行业在发展方向、战略目标中的理论问题和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实际问题,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济政策和立法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传递我市及国内外食品开发和生产经营方面的市场信息和企业管理经验;为企业提供各类咨询服务;

(三)组织行业内企业开展经济、技术、业务研讨和培训,提高我市本行业内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企业间的交流活动,帮助我市企业寻找对外项目合作、引进技术、资金,开发更多更好的产品,获得更好的发展平台,提高销售业绩,促进本行业与其他行业间、企业间的合作以及地区间的商品流通,提升品牌知名度及企业市场竞争力;

(五)邀请有关专家指导、帮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把脉,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六)协助政府部门,组织会员企业研究、制定完善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接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仲裁会员企业之间及会员单位与其他行业、部门之间的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和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企业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

(八)积极带领会员单位开展诚信工程建设和发展行业的社会公益事业;

(九)接受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协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协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

第九条  协会党的基层组织主要的职责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团结动员服务群众,支持会员企业加强党建工作,以党建工作为引领,促进协会向正确方向发展。

第十条  协会党组织参与协会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人事任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方面事项的决策。

第十一条  党组织在协会换届、协会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负有监督责任,支持协会依法按照章程行使权力,坚决防止和整治不正之风。加强对协会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引导协会班子成员坚定信念,加强协会队伍建设,促进协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建立多渠道筹措、多元化投入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协会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会费列支,在协会有条件许可时,可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支持建设党组织活动场所,协会负责人要主动支持党建工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落实协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党组织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协会监事会的领导,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

第四章  诚信建设

第十四条  制定行业自律规约,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协会根据本行业发展要求,研究制定行业自律规约,规范会员企业(商家、门店)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 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制定自律规约要体现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不得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要广泛征求协会成员企业和有部门的意见建议,经过研究论证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自律规约颁布后报市信用办并在“信用怀化”网站公示。

第十五条  依法建立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自愿提交信用信息。协会根据行业自身特点和国家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规范,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会员企业(商家、门店)信用档案,在保护会员商业机密和隐私的前提下,依据会员企业自主意愿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统一为有意愿的会员企业在“信用中国(怀化) "网站提交企业基本信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开展行业及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协会根据行业特点,加强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自主自愿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管理水平,社会中的接受度和知名度。

第十七条  强化诚信教育,增强诚信意识。协会以诚信为核心,进一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相关信用培训,提高行业协会依法自治诚信水平。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主要由企业单位组成。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食品行业及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一定的诚信度和公益事业心,热心为社会做贡献;

(五)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协会会长审批;

(四)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当年会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六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迟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办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冶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因特殊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也可以兼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其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会费、赞助费、及其他收取标准:

协会会费标准为:

常务副会长以上15000元/年

副会长6000元/年

理事单位2000元/年

会员单位1000/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或国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其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的宗旨相关的单位。

第十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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