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条 本协会收入包括:
(一)会费。即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即社会各界的捐款和赠与。
(三)政府资助。即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种款项。
(四)服务收入。即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包括各种专题活动收入、专项项目收入。
(五)利息。即财务管理性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财政的规定,各项收入都须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坐支。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财政厅监制的社会团体专用收据或税务发票。
第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协会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本协会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支出”和“其他支出”四大类
(一)基本支出,即为保障本协会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务支出。公务支出和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支出,即本协会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本协会在开展非独立核算项目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项目支出应当与项目收入配比。
(三)补助支出,即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四)上缴支出,即本协会按照财务部门和登记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按本协会规定的范围执行。要严格实行分级审批手续。
(一)本协会日常工作经费支出,由会长同意、签核。
(二)举办大型活动或添置大型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经费支出(经费超过二万元),必经副会长联席会审核通过(可以通讯方式征求意见)。具体经办由会长签核。
(三)对外投资或兴办实体企业等重大支出项目,应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会长签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协会原则上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作担保。特殊情况需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由会长签批,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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